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文件中能否规定类似于“如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动,各供应商提交的首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
答:不建议这么设定。首先,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报价的机会不建议只设定一轮,谈判文件如果设定提问中的条款,相当于变相降低了采购人能获得更低报价的可能性;其次,在法定流程上也会有矛盾点,例如能否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如果按照提问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将不能正确判断能否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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